若对于
医疗事故的再鉴定无法认同,您有权向法庭申请,另行委托经过权威许可的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
然而,在此类申请中,理论基础必须充足,仅仅因为再鉴定的结论使自身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并非足够充分的理由。
此外,如果申请再次鉴定的原因不具说服力,则其鉴定结果得到法官认可的可能性将会大幅降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次数上限为两次,如对此次鉴定结果仍持保留意见,将不得再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法院
诉讼渠道解决争议。在发生医疗事故并导致
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如对医疗事件的起因存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最多可申请进行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
医疗过失行为与
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