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由于幼儿园方面未能尽到妥善
监护职责,导致幼儿意外受伤,那么幼儿园应承担起事故发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2.若责任在于其他在园儿童,幼儿园及其相关方需协同家长共同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3.倘若幼儿在园期间摔倒系受到无法预见和控制因素影响所致,双方均无过失行为,则应当依照公平责任理论进行解决。
值得强调的是,即便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幼儿园能够及时地通知家长并立即将幼儿送往指定医院接受救治,这就足以证明幼儿园已经竭力采取有效措施对受伤的幼童实施了救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
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
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