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个案中,根据具体的案情情况,除了通常所需的
证据之外,需要特别关注并收集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所收到的赌资、赌具、以及赌博记录等相关实物图片资料、
证人提供的
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招供等等这些都能有力地证明已经实际发生过的行为。
其次,要准备好那些证明为了获取利润而聚集民众进行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甚至以此类行为作为主要职业的各种证据。
第三,对于共同作案的其他嫌疑犯,他们的供述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此外,其他诸如能够有力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赌博
犯罪的所有可能证据也必须被充分考虑和收集。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