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警方进行了
传唤,
当事人务必予以配合。如拒绝遵从传唤指示而未按时到达,那么司法机构有权根据调查或者审理程序的需求,依法采用
拘传手段迫使嫌疑人接受咨询,这是强制怀疑
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必要手段。在实施
强制传唤期间,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使用诸如手铐、警绳等具有约束性质的警用器材。当通过电话通知被传唤者到案并要求其在
传唤证明上签署姓名之后,执行人员应立即向其
家属通报有关传唤及其场所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派出所通常只会对涉嫌违反
治安管理的
行为人进行传唤,且
传唤时间最长不可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具体细则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公安机关须在传唤之后尽快展开细致讯问和事实
证据收集,并确保该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
然而,若
违法情况错综复杂,有可能视为触犯
行政拘留惩罚规定的,则其讯问和事实证据的收集时间即可延长至二十四个小时。
其次,公安机关亦须遵循规定尽快向被传唤者家人告知相关传唤原因以及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