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无疑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当消费者因为经营者在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宣传中使用不实信息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时,他们有权向经营者提出
赔偿要求。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这部分法律业务中,是否允许无缘由地退货,主要取决于双方在
购销合同时所签署的约定条件。假如购销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商家则有权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只有在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质量问题严重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依据法律
法规行使退货权利。针对这类
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消费者应尝试通过与经营者进行友好协商及和解来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其次,若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消费者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申请进行调解处理;
再次,若调解无效,消费者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以获取公正裁决;除此之外,若购销双方已签订专门的仲裁协议,消费者还可依照该协议向相应的
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上述各种措施都无法奏效,消费者还保留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
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
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
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
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