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肇事者
主动投案且未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则轻度
肇事逃逸无需接受
拘留处罚。虽有
逃逸之举,然而根据案情分析,尚未达到交通
肇事罪的
构成要件,因此可不进行
刑事拘留惩处。若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逃逸情节,但尚未触犯
刑法,将面临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可处以15日内的拘留。此处所引用的拘留措施属于
行政拘留范畴,并非必拘处罚。依照相关
法规,对“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包括,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事故
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对于此类当事人,逃逸者需承担相应的全责。不过,若有
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亦存在过错的话,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