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境域内的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的事宜,在互联网上暂时还无法便捷地搜索到现成的信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用户需要带上自己的
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资料前往
户口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详细的咨询与查询工作。我们务必清楚地认识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权利形式在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拥有独特而显著的地位和性质。它赋予了农村地区的民众通过正常程序获得村民委员会统管的宅基地之后,依法享有建设各类构筑物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权力,并在固定的条件限制范围内,对所拥有的宅基地具备占有权、
使用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该宅基地实施有限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