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民事纠纷但
当事人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时,若相关
诉讼已经完结,则受害方有权
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法令
法规,相关法庭将依法查封并执行被告人的资产。若在此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庭将会暂时停止
执行程序,待找到有偿付能力之日起,再行进行后续的执行工作。
至于
强制执行的定义,主要是指法院遵循特定法律程序,通过强制手段,辅以执行文书的指引,督促和确保相应的民事义务人主动履行所背负的义务,从而保障原告权益的实现在最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和兑现。
此外,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程序性终结后,如若发现被告方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信息,均可向人
民法院重新提出
恢复执行的申请。同样地,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告方所在地区有可供执行财产之时,也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执行。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会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刻开始执行工作:
1.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况出现;
2.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持有确凿理由重新提出异议的情况出现;
3.作为全面当事方的公民出现死亡现象,这部分遗产需等到
继承人具备
继承权资格或者相应责任义务后方可继续进行执行工作;
4.作为全面当事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现解散或终止现象,尚未明确定义其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具体身份;
5.要在审判结束后,法庭认为应该立即终止执行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