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亲不幸辞世之时,他们所遗留下来的房屋便成为了遗产,此遗产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交由合法的
继承人享有。若在父母生前并未预先立下
遗嘱,同时亦未出现遗赠或者遗赠
扶养协议的特殊情形,那么相应的继承人应依据
法定继承原则,在尊重法律公正公平精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该房产的
继承事宜。法定继承的顺位依次为:
1.
第一顺位:配偶;
2.子女;
3.父母;
4.第二顺位: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当继承仪式正式启动以后,应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按照顺序进行继承,而
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能参与继承程序;倘若在前述条件下仍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介入继承,则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方可获得
继承权。需强调的是,在相同顺位的继承人中,他们各自最终能够继承到的遗产份额,通常应当力求保持平等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