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电信诈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
诈骗金额难以确定,这无疑使得判决过程变得颇为困难重重。
依据我国各项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针对此问题从以下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研讨与分析:
首先,我们应该全力以赴地搜集各种有关
证据,例如探索
犯罪团伙的账务明细表、检查并核实各大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详尽翻阅所有通话记录以及谨慎评估电子数据等等,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准确无误地确认整个
涉案金额。
另外,还需要结合被害者的控诉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招供,对此类事件进行尽可能逼近真实的重建。
其次,倘若因为某些客观因素导致我们无法查证所有的
被害人或者无法确切计算出整个涉案金额,但只要能明确该账户是专门用于实施电信
网络诈骗行为的工具,并且犯罪嫌疑人无法对相关款额的合法来源给予合理的解释,那么我们就不应该轻易将账户中的任何款项都一律归结为“
犯罪数额”。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要综合分析现有的其他证据,探讨犯罪团伙有无其他可能的收入渠道,试图找出是否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来解释所谓的“
违法所得”。如果我们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违法所得”的唯一性,那么我们便可以将所有的“违法所得”统统认定为是犯罪数额。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