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居住两相兼具的房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住两用物业,其
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年限为40年。在这一
期限届满之后,关于此类地产的处置方法,实际上主要取决于该房地产所处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届时面临何种情形。以下是可能出现的几种可能的处置方法:
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延期问题。当土地使用权届满时,若土地使用者向指定的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延续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且除非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公益需求否则无需回收此块土地的话,那么土地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该项续权请求。一旦获得批准,土地使用者须另行签署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同时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建筑物及其所在的房产所有权便可得以良性延续。
其次,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恢复问题。若是土地使用者未能提交
续期申请,抑或是因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批准续期时,国家将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就地上建筑物而言,倘若其在收回时尚存残值,国家将会按照相应的残余价值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
再者,考虑到城市规划的因素,对于某些面临重新规划的土地,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允许延期。
然而,若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未能进行重新布局的话,土地使用者仍然可以申请获取续期,此举将需按当时的
土地出让价格支付费用,从而重新取得
产权。
最后,关于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已针对70年产权的住房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补偿办法,然而对于40年产权的商铺来说,尚未出台具体的补偿标准。尽管补偿事项无疑,但明确的补偿方案还需要等待国家相关政策细则的出台。
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规定,住宅类建设用地
使用权结束后将可自动续期。
至于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延续,则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续期所需费用的支付或减免亦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予以执行。鉴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商住两用物业在土地使用权达到期限后的最终处置方案,将根据实际具体情况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确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