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到期的仅限于土地租约的时限,而并非房产本身。
如若土地租契期限已至,
当事人可适时续缴
土地出让金,以便再次获得对房产所在土地的
使用权。若土地租约期满之时,所有者有权优先向国家提出申请,请求续展
土地使用权。反之,若政府并无
拆迁的计划,原所有者便有机会按照当下(即租约期满日)的地价水平,支付相关土地出让金,以此方式延续其对土地的使用。
其次,如果出现因规划所需,国家必须回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的情况,那么业主也将能够得到相应的
经济赔偿,采用如同拆迁安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40年
产权(商业用途)的房屋属于非住宅类建设用地,在土地使用权届满之后可以自动延续,只需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进行办理即可。
然而,关于具体需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数量尚未有明确规定。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限届满的,自动
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