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住宅的四十年
产权期限届满之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可选择
续期以继续合法占用宅基地。
然而,关于续期费用的支付或予以豁免等事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条款执行。如确需续期,业主须在
有效期截止前一年内向有关机构
递交申请。除非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利益而不得不收回特定土地,否则此类申请将得到普遍批准。在续期过程中,业主还需再次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且依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地价水准,补充支付相应的
土地出让金。
另外,若国家有
拆迁计划,则可能会无偿征收土地,同时还给地上附着物以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359条对
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
①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②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第21条规定:
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