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曾经遭受
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士,仍然具备申领无
违法犯罪证明的资格。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行政性
处罚手段,区别于
刑事处罚,自然有权索取
无罪证明。
然而,若个人历史上曾涉及
犯罪活动,即便身陷
缓刑、
拘役等较为轻度的惩罚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后果,其
犯罪纪录将会被永久保留在档案中。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
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
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
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
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
罪名、所判处
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