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方达成统一
离婚意向后,仍需经过“冷静期”的程序。
依据相关国家级法律
法规规定,夫妻若决定通过协议形式
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就此订立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
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明确
提出离婚登记请求。待婚姻登记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一番之后,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便将启动为期一个月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
当事人无任何反悔意见,方可在期限到期后颁发
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