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涉嫌诈骗行为,
罪名成立并非强制要求
当事人聘请律师
代理案件,这是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利。依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侦查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辩护权。假如嫌疑人没有请
律师,那么,在特殊情况下,裁判部门亦有义务为其
指定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