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以子女之名进行储蓄理财是否应被视为夫妇双方的
共有财产,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决定。具体说来,若是夫妇二人都愿意慷慨地将这些存款
赠予自己的孩子,那么这些货币便会成为孩子拥有的私有财物,不再属于作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然而,若仅仅是为了让子女在将来得到更好的照顾,而将这些财富以子女的名字存储于他们名下,但实际上尚未将其捐赠给子女,这种情况被认为属于夫妇双方的法定共有财产。
此外,以下的财产类型通常被认定为夫妇一方的私有权属产出:
1、夫妇中的某一方在婚姻缔结前拥有的个人资产和财富;
2、由于身体受到伤害或是疾病需要治疗而获取的
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的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
3、在
遗嘱或者赠送协议中明确规定只归属其中一人所有的财产;
4、专供一人使用的私人生活必需品;
5、其他应该唯独由一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