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当事人已经取得
取保候审批准之后,检察机关将不再对其进行
批捕。
然而,如果出现符合
逮捕条件的情况,或发现当事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那么检察机关仍可能会给予批捕。而违反取保候审要求的被关押之人,即收取了
保证金的人士,将会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额的扣缴
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他们作出悔过声明,提供新的保证金或
担保人,或者转为
监视居住状态,甚至可能遭受
逮捕。
此外,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时,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者的
犯罪性质、情节以及
认罪认罚等因素,都应作为评估他们在社会环境中潜在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有足够
证据证明有罪,可能会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的人士,以及有充分证据表明有罪,可能会被
判刑,且过去曾
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人士,都应该得到逮捕。当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有权采取逮捕手段。在所有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的公安机关申请逮捕案件中,检察院应对所有情况分别作出批准或拒绝逮捕的决定。对于决定
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立即通知检察院。若检察院拒绝逮捕,应向公众公开解释理由。如需进一步补充调查,亦须同时告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