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执行:对于已生效的民商事裁判或
刑事裁判,各方
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及履行。
如若一方未能按时履行的,相对方有权向符合法定条件的人
民法院进行申请执行,反之亦然。而对于合法设立的
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倘若一方未依约履行,则另一方便可向具备
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收申请的人民法院须行使执
行权。
同时,对于公证机关因法定程序授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一方未能如期履行,另一方可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亦需依法予以执行。如若公证债权文书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争议,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并将此
裁定书发送双方当事人与公证机关。
2.人民法院受理及审查:如当事人或相关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含有
违法律规定之情形的,可以向负有执行职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如确认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将裁定制止或纠正相应执行行为;若理由不成立,则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
3.
申请复议权: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若不服人民法院就其提出的裁定结果,可于裁定文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在本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4.向
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执行法官在接到有关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即刻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明确其需在规定期间内承担履行责任。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行,且涉及到隐藏、
转移财产等情况的,执行法官可依法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5.强制执行途径及措施: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执行法官应展示相应
身份证明文件。执行结束后,须制作执行情况记录表,邀请在场相关人员签字或加盖印章。在实行强制执行手段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单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