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的开庭过程如下:人
民法院对于上诉事宜,须根据法定程序组成
合议庭进行实体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若
当事人并无提供进一步的
新证据或反驳理由,或者合议庭判断无需再次
开庭审理,亦可直接予以裁判处理。
同时,还需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被诉
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评估。法院对待上诉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时间规定:自接到上诉状之日起,需于三个月之内给出最终结论性的判决结果。如遇特殊情形需
延期审理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批许可;若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亦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审理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