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
追诉时效原则上定为两年。若行政机构在此期间未能揭示其
行政违法行为,就不能对相关行为者实施行政处罚;而在
违法行为已经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及金融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与伤害的情况下,除非在五年之内仍未揭示出来,否则仍然可以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
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