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行政拘留申请暂时中止执行事宜,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
(1)
当事人如认为行政拘留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可以同时申请暂停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2)若被
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过程中,决定提出
暂缓执行请求,
拘留所应即刻将该请求函寄送至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局;关于拘留的具体实施,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展示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拘留文书;
2.执行拘留的工作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名;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如果无法通知或某人可能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不良情况,为了避免妨碍调查工作,需要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的家人;
5.除非存在无法联系或涉嫌威胁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之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问,如果发现拘留不当,则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发放
释放证明书;
6.公安机关在异国他乡执行拘留任务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属地区的公安机关,以便于其密切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