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势得以被认定为
工伤,则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工作地点之内因为所执行的本职工作而遭受到
意外事故的伤害;
其次是在工作时间前后也在工作场地中进行与本职工作紧密相连的准备或者收尾性质的工作时遭受事故带来的伤害;除此之外,如果员工正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因为要履行自身相应的工作职责而遭受到了
暴力等无法预知的
意外伤害的话,同样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再者,若是患有法定可认定为工伤的
职业病也将会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员工开展外派任务的过程中由于工作所需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为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这两种情形都属于工伤范畴。如
上下班的途中,员工因为遭遇非自身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这类公共交通工具上出现的事故使得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工伤。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或者行政方面的规范明确指出了应当将某个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作为工伤进行认定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也会被视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