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与还建房两者间存在诸多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1.交易限制方面:相较于安置房来说,因其
房产证书的全面性,故其交易因而也得到随时实现的许可。
然而,对于还建房而言,由于其资料完备程度常常难以企及,且因办理期限方面的因素限制,导致此类住房无法正常实现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2.定义层面:还建房乃是指在城市建设及规划过程中,因应统一要求而必须拆除部分建筑物,政府为妥善安置这些被
拆迁的居民,将依据实际状况统一兴建并分配房屋予原住民,这类住房便被冠以“还建房”之名。另一方面,安置房则是由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工程时,为安置被拆迁居住者而建造的房屋。
3.
产权差异:安置房与通常意义上的还建房并非同一概念,关于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
首先须审阅此类房屋是否已获取产权证书,
其次还需考虑当地政府对安置房是否存在禁止销售的明文限定。鉴于此类住房的安置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事先已确定的
动迁安置户,此类住屋的买卖行为除了受到法律
法规制约外,还受到地方政府政策的严格拘束,因而与一般
商品房交易存在明显的差别。
4.涉及土地类型:若在由人民政府征收并储备土地、实施
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展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军用设施建设等行政划分用地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的话,其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的原则是原地
产权调换,这类补偿方式所获房屋即属于
拆迁安置房,同时也是拆迁
回迁房;然而在政府
出让土地上寻求房屋拆迁的,只有当被拆迁住户得以原地回迁之时才为拆
迁回迁房,并非拆迁安置房。虽然安置房属于还建房的一个重要分支,但安置房一般均具备完整的产权,拥有双证,可直接从事交易;反之,还建房解构形式丰富多样,其产权资料未必一应俱全,办理双证亦需经历一段时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
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