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经济纠纷的
赔偿规定如下:
首先是
医疗费用部分,依据为医院出具的相应收款凭证进行明确界定;
其次是
误工费方面,需参考受侵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水平进行合理估算;
再次是
交通费用,根据
受害人和其必须陪伴护理的相关人员在就诊或转院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来核实结算;
最后,其他产生的相关费用亦有各自的具体标准。
另外,对于
财产损失部分,依照损害事件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