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拒绝
立案,
当事人可考虑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可向作出
不予立案裁决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倘若对该裁决持有异议,还可视情况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值得注意的是,控告人需在收到不予
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诉机关提请复议,而上级公安机关则需在下级法院
递交申请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新的裁决。在司法实践中,如确具备相关
立案条件,经上诉、复核环节,大部分情况下都能成功立案。
其次,可向同级检察院提出
立案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对公安行为的监督立案权以及监督
撤案权。据规定,当事人当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待检察院展开必要的调查工作、认真审核后,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并不成立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而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检察院要求其立案的正式通知后,需要在十五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且要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立案决定书以示尊重和遵守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