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
交通事故并且被后方车辆与次要
责任人追尾情况下,后方车辆应承担事故发生所产生的所有
赔偿责任,受损的车辆则需要前往车辆检测机构或正规4S店,委托专业人士对车辆进行评估和
定损。在完成定损之后,受损车辆有权按照车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后方责任人提出关于车辆折旧费用的索赔请求。即便是在车辆受到追尾这种纯粹事故的情况下,其相应的处理流程仍然十分严谨周密。
首先,车辆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的原始状态。
然后,如果事故没有导致任何
人员伤亡的话,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关于
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但若是出现了人员受伤的情况,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刻采取行动去救护伤员,同时迅速向负责巡逻或执行任务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在整个过程中,还需保持危险
报警闪光灯连续开启,以及在来车的方向设立警示标志等措施以扩宽告示范围,有必要时还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再者,当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都无异议时,就应当记录下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机动车牌照号码,驾驶证号码,保险凭证号码,碰撞处等信息,并共同签字确认后方
可离开现场,随后自行协商处理有关损害赔偿事宜。而若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其成因存有疑虑或者争议,应当立即向警方
报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