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程序中,若被告未能出席庭审,人
民法院依然有权作出裁决。依照我国《
行政诉讼法》之相关法律
法规,若经由人民法院敲定之日起,原告却未按正当理由正式出庭,或是未经法庭许可便擅
自离场,将被视为自动撤销
起诉;而若被告未能如期
收到法院传票或未取得法庭许可便擅自离场,人民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审判。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未能出庭并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力依法作出
缺席判决。
然而,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是未经法庭许可就擅自离开法庭,法院将视为其自行退出
诉讼,即撤销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
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
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