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转入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尚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且为本地户籍的医疗保险参保者,如因在外省或其他地区就业而返回本市;
2.同样设定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本市就业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了
社会保险的非本地籍人士。
关于医疗保险转入事务的办理流程如下:
步骤
一:由参保人在原缴纳医疗保险的地区
社保机构取得相关参保转移凭证;
步骤
二:参保人携带该凭证前往转入地所在辖区的社保机构进行详细咨询和申请办理;步骤
三:待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发出相应的联系函至原转出地社保机构;步骤
四:原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接收到转入地所发送的联系函之后,便会邮寄相关信息表至新的转入地社保机构;步骤
五:新的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原转出地提供的信息表后,完成对其内容的录入工作,至此,所有的转户事宜均已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
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