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
当事人对于已经执行完毕且已生效的判决结果存有疑虑或异议,他们有权向所在辖区内的人
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值得注意的是,申诉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建议使用后者时应该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日后整理。
在正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之前,需要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首先,需要撰写一份详尽的申诉状,内容应包含:申诉人的
身份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申诉人所申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描述;
其次,需提交原
一审、
二审的
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此外如存在新的
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有误,申诉人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用于支持申诉请求;
最后,对于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案件,也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作为辅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
刑罚执行有错误的,可以向执行该刑罚的机关提出申诉。执行该刑罚的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五十二条 被
判刑的人在服刑期间是否发现思想上有改变,对他的改过表现和服刑表现是否积极等情况,可以由执行刑罚的机关予以监督,给予表扬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狱中服刑人员保护法》 第十条 监狱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刑人员申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服刑人员的申诉。监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服刑人员的申诉。
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