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机动车辆未能购买有效的
交强险时发生意外
交通事故,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由于未购买交强险,驾驶者或车主即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其次,由于缺乏交强险的保障,导
致伤亡者或受损人的经济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和伤害,这一部分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理应由肇事的机动车辆一方负全责;
最后,在涉及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中,应当依照
交强险赔付的标准,对
受害人承担所有的
赔偿责任,
然后,如超过此范围,才按照具体的事故责任划分来分配
赔偿比例。
《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