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无驾驶证者驾车不慎
意外伤害他人且无力承担
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责任可交由承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然而,若肇事车辆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则紧急救援基金可先行进行垫付,随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享有向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表示,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驾驶员及
被保险人之外的
受害人身亡或财产受损时,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定的额度内
赔偿相关
经济损失。
同时,第二十四条亦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情况下,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身亡
丧葬费和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而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主要
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