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书中,得以
离婚的原因可以是因为夫妻间的情感关系业已彻底破裂,或者是由于婚前与婚后双方的巨大差异导致生活难以在同一屋檐下继续和谐相处。总之,无论选择怎样的理由加以表述,都必须
保证其合理合法且能科学地反映自身的真实意愿。当夫妻彼此达成同意
离婚的共识时,他们应该共同签订一份详细明确的
结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
递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法律
法规,夫妻对于
自愿离婚的决定,应共同撰写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同时亲自赴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这份协议书应当明确无误地记载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愿和在
子女抚养权、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上协商取得一致性意见的过程。根据该法令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构接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若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可向婚姻登记部门撤销该离婚申请。倘若截止上述规定
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后仍未能
申请离婚手续,则视同原先的离婚申请已经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