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交通事故中的双方都拥有
机动车辆,那么他们需要在各自所投保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赔付限额范围内,对另一方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给予全额补偿;若存在任何金额上的缺口,则需由双方按照7比3的比例进行分配承担;
2.情形二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为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可能是
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在此种情况下,占有
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辆在其所投保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全额赔付对方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倘若仍然有未清偿的部分,那么可根据主要和次要责任的划分,按8比2的比例来分配负担;反之,如果是机动车辆负次要责任,则应以6比4的比例进行承担分配;
3.倘若碰撞中的双方都是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则所有的损失应依照7比3的比例来分配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