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机动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相碰撞导致的责任归属问题,应由负责维护社会
公共安全及协调交通秩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方
当事人在实际行车过程中的行为,所其对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发挥的影响乃至存在的失误严重程度,予以精准合理地划定。比如当电动自行车超过标准规定,需按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需由在
违法违规操作中处于过错一方的受损者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若不幸事故涉及到肇事双方均存有过失,则依法依规根据各自过错程度之从属,议妥责任比例份额后予以区分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