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因资金周转困难而目前暂不能偿还欠款,您完全有权同
债权人进行商议,制定出合理的分期付款计划延迟协商期限,甚至请求减免部分
债务。
2.然而,倘若债权人坚持要求立刻归还所有款项,又或是拒绝延期或减免债务的话,那么您只能启动法律程序对其提
起诉讼。在此之后,您必须竭尽全力积极应对
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挑战和压力,积极在开庭环节寻求达成分期付款或设立明确还款期限的可能性。
3.遗憾地,如果债权人坚决反对延期付款或减轻债务,且经过法庭审理,未能获得审判员的认可,那么您将面临限期全额偿付的困境。除非您有
证据证明自己此时暂无偿付能力,否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措施。请您放心,无论
强制执行的结果如何,都不会导致您被关入监狱,因为
民事纠纷本身就不具备
刑事性质。
4.请您知晓,如果您确实处于无经济来源无法偿债的境况——即便是对方成功赢得法院的诉讼胜利,法院执行人员也会明白,您现阶段的无偿状态将使得他们难以顺利
执行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您只有在故意隐瞒现有资产并拒绝履行已有判决后,法院方可依法采取
司法拘留或以抗
拒执行生效判决罪提起
刑事诉讼等手段,并做出相应的惩罚决定。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
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