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案件时,若
犯罪行为跨度多省且案件源发于该区域内,则一般情况下应由案发地的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跨地域的追缉行动。
2.对于已经成功
拘押到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对应的当地公安局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审理与处理。
3.如果经人民检察院判断有必要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
逮捕措施,那么应当先经过检察委员会严格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4.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核逮捕的请求书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就必须在七日内给出最终的审批逮捕或是不得
批准逮捕的决议。如需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并符合申请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可以依法执行相应的
刑事强制措施。
5.对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
管辖处理的案件,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该决定,同时也需向其提供有关执行情况的详细报告。
6.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
不批准逮捕的裁决,公安机关有义务马上执行,并要将执行情况实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