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民间借贷的
诉讼案中,涉及到保全请求之收费标准,一般遵照我国法定的根本原则以及各法院的实际实施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通常情况下,
保全费用需由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提前支付。这一规定源于
诉讼程序中,为确保案件审判后执行顺畅无阻或避免财产遭受不可预测的损失,申请人均有权利向法院提交
财产保全申请。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各法院通常倾向于要求其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全费用。
其次,关于保全费用的确切数额区间,具体则需依据当地法院的详细规定及实际状况进行判断与衡量。通常来讲,保全费用的金额会参照保全财产的资产价值、保全难度等多种因素予以综合评估与测算。故此,在实际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提请人须主动向法院了解并掌握当地关于保全费用的具体规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提请人最终赢得诉讼,获得判决支持,那么此前预付的保全费用将被视作
诉讼费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
败诉一方承担。
然而,若
证据不足以证明提请人的主张或是未能通过法庭的判断获得判决支持,那么原先预交的那笔保全费用很可能就应当由提请人自行负担。以上便是关于民间借贷诉讼中保全费用收取问题的全面论述。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
法规可能因地域差异及案情内容的区别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需结合当地法院的明文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