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
机动车车道内遭受撞击后的责任判定,需由负责交通治安相关问题处理的公安机关,按照
当事人行为对于导致道路交通事件产生的影响规模及过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审慎定夺。主要存在如下数种情况:
1.当电动车归类为
机动车辆时,其在机动车车道内部遭受到撞击,那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过失对事故发生的主导性及其严重性,两方面分别负担起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和
无责。
2.电动车被划分为
非机动车辆时,在机动车车道内部遭受撞击:
(1)如果对方车辆并未出现任何过失现象,则须由电动车一方独自承担所有的责任;
(2)若是对方车辆同样存在过失行为,依据双方当事人过失对事故发生的关键性及其严重性,双方各自担负起主责、同责和次责。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