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
合伙企业与
有限合伙企业之间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差异:
首先,在普通合营关系中,参与者的数量需达到两个人或以上;但在有限合作式企业中,参与者则需要为两人以上,并且最少要有一名
普通合伙人才具有
法人资格。
其次,在普通合伙企业的正式名称中,应体现普通合伙这一显著特征;
然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名字上则必须明确展示“
有限合伙”的标志性字眼。
第三,普通合作式企业的参与者可以通过捐献货币资产、实物资产、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是其他形式的
财产权利获得股份;同样,他们也能凭借提供劳动服务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之一。然而,在有限合伙中,
有限合伙人却被禁止以劳动力作为其投资资本。
最后,在普通合作式企业内部,所有参与者都有权参与并享受企业带来的利益和责任;然而,在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才能行使决策权和处理企业日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
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
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
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
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