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问题上并未出现明确的法律规定。涉及到该方面问题,主要取决于法官之个人判断,即所谓"司法矜持"。作为法官,他们需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与具体情况,在审判文书中对支付款项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期限往往设定为30个自然日内。
若通过强制
诉讼程序强行判定
离婚,法院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任何由合理手段产生的补偿款的情况下,被要求方必须按照
判决书中规定的方式与时间来支付。关于付款日期,
当事人应该参照审判结果自行核实确认。
1.付款的时间应根据当事人的财务资源状况来灵活处理;
2.在判决书形成前,法官通常会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在实践过程中,负有
债务责任的义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行为屡见不鲜,此时权利人有权在法院设定的付款
有效期截止日后,自次日开始算起的两年内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实现债权。
《
民诉法》第239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