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行系指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时进行追逐竞争性质的驾驶活动,且
情节严重者,及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扬长而去,逃避现场的
违法行为。对于交通运输领域内因此类严重事件而选择
逃逸或具有其他极度恶劣情节的行为,不妨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如果是由于逃逸导致他
人死亡的情况出现,则应依法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示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