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尚未入住的房屋仍需要缴纳
物业费用,然而,根据
物业管理合同的明确规定,这一义务实际上应该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他们应尽的职责,提供的服务属于公众服务范畴,无法因个别业主或者部分业主未在该社区居住而得以降低相关管理成本。即便部分业主未能实际入住本小区,但物业管理公司仍然必须对小区环境的清洁维护、安全保障、植被养护以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保养等日常管理事务投入相应资源,而且无法因此而减少其工作负荷以及费用支出。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是基于
合同条款来履行自身义务的。对此,作为业主的您们亦应依循合同内容,履行支付管理费用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拥有
解约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而非仅限于某个单独的业主。当您对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表现不满,认为其存在服务质量欠佳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从而引发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
纠纷时,请务必尽快将您的诉求反馈至业主委员会,若尚无业主委员会成立,则应主动寻求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若上述途径皆不可行,您还可以考虑以法律手段解决此问题,通过法律
诉讼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