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未能如约
偿还贷款,应立刻与负责发
放贷款的银行取得联系,并详细阐明其中缘由。在与银行的交涉过程中,借款方可向其恳请暂时搁置催债行动,从而为自身赢取更为充裕的履行偿款义务所需的时间。当银行评估考虑借款方的请求时,他们将综合考量借款方以往的信用纪录、偿付实力以及
债务拖欠状况等多重因素之后,再做出是否给予暂停
催收批准的决策。通常而言,银行有可能会批准暂停催收的申请,但这并不代表借款方可以无限制地延迟履行偿还欠款的责任。在得到银行批准暂停催收的容许后,借款方须尽速采取相应措施以协助解决还款难题,防止因
逾期还贷而触发更为严重的不利影响。在借款方希望获得银行允许暂停催收的前提条件上,他们必须始终保持诚信至上的原则,积极配合银行所进行的催债工作。倘若借款方故意回避偿还贷款的责任,那么银行有权利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包括提起
法律诉讼以及将其信用记录上传至公共机构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
借款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