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长时间杳无音讯、始终未曾接到过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等信贷机构的催缴电话,则可视为相关
当事人失踪;但倘若只是偶然未能接起几个电话,或者由于催缴机构过于激进以致处于骚扰之境地,此情此景便不能称之为失联。实际上,一些正规的贷款机构会为确保借款方按时还款,频繁拨打电话进行催缴,若程度已重至干扰了借款者的正常生活及其家人的日常操务,此类来电未必每次都需予以回复。
2.在洽谈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议题便是了解清晰未来的还款方案及相应的利率水平与还款期限,同时也要求密切关注生成的利益负担与还款时间段。若客观条件许可,当事人甚至可以积极与相关平台进行磋商,协商成功后便应执行协商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以进行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
借款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