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果加
重犯这一法律概念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需要实施特定的基本
犯罪行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导致了严重到足以改变其法律性质的事实结果;
其次,该结果加剧了基本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状况,并与之形成了显著的、具有直接关联的因果联系;
最后,如果这种结果并非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造成或者与之毫无关联,那么就不能将其视为结果加重犯。
另外,关于行为人在此类案件中的角色扮演,他们通常对于实施基本
犯罪抱有不同程度的故意心态,而对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则至少需要负起过失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的
刑法规定,发生的每一种严重结果都能够各自加重其本身应受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