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和中伤他人涉嫌蓄意
侮辱以及诽谤。
首先,此类行为在于捏造纯属无稽之谈的
虚假事实,也就是说,这些诽谤所涉及的内容必须全部出自捏造而非真实存在的事件;倘若传播的是无可否认的客观现实,那么便不能被认定为该罪行。
然后,这类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付诸实践,那便是以文字或者口头交流等方式在广大公众间宣扬这一
虚假信息,旨在损毁他人的尊严与声望,甚至对被告的尊严与名声构成实际性的负面影响。
再者,此种行为必须具有针对性,即必须拉出特定人物作为靶子,虽然不必指出他人姓名,只需要通过内容就能够知晓具体指向。
最后,行为要达到实质上的严重程度,例如对他人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其陷入精神错乱或者导致他们自我毁灭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