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有几类情况下用人方应签订长期效力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若
劳动者自该用工单位服务年限达到十年及以上;并且供职期间劳动者主动表示愿
续签乃至
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应订立长期效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实质上包括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时期限制条件,即前一份
劳动合同已正式到期并终止;
其次,工作资历条件,劳动者需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服务满十年;
再者就是员工保持持续且连贯不间断的工作状态;
最后,劳动者依然持有
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且未明示制定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意向;续约意愿是否表达出来,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这些因素均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2、初创
雇佣关系时或国有企业体制重组后,劳动者既使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不足十年,倘若其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服务长达十年或以上,若是劳动者主动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当订立长期效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连续签订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时劳动者已排除本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那么应当订立长期效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仍需满足上述提及的时期条件,即前一份劳动合同已到期并终止;
其次,已确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连续签订了两次此类合同;再者,劳动者有强烈意愿继续在原公司工作的主观条件,那么正常情况下应该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最后,附加条件是——劳动者没有触犯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
违规行为。
然而,即便与用人单位成功签署了长期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一旦违反相关
劳动法律
法规,仍然可以合法解除此份合同,不影响其合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