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达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需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首要原则是,假设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层面上能够达成共识并愿意共同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在特定情境下,如发生如下情况,无论劳动者自身意愿如何,只要其提出或同意继续续订、建立新的
劳动合同,均应成功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
其次,当用人单位首次采取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重组,重新确立劳动
合同关系之际,如果某位劳动者在此用人单位已经持续工作超过十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剩不到十年时间的话;
再次,如果连
续签订了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未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任何不当行为,后续
续签劳动合同也应设置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自开始使用劳动力以来,未曾与劳动者定期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通常将被认为是已经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