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此
一审判决持有异议并进行上诉后,需于三个月内等待
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实行的是二次审判
终审制度,如已历经二次
诉讼,则当事人须接受最终法庭做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人
民法院在运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期限应为六个月;遇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审判期的,经本院院长书面批示准许可适当延长六个月;如仍有必要进行延长期限的,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当案件被判定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时,其审判期限规定为三个月,且无法进行延长,若三个月内无法完成审判工作,则需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进行进一步审理。被告人、
自诉人及他们的法定
代表人,对于
地方性级别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可用书状或口头形式
递交上诉书,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及其亲属,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的众位当事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均能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所做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申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